主旨:有關代管之球場(文教用地)辦理場地租借事宜,請確實要求借用單位於活動前完成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,請查照並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《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》第十一條(附件一)及教育部《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》第六條(附件二)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公共運動場地於提供使用時,管理機關(單位)應善盡安全維護及風險管理責任,以保障場地使用期間參與人員及第三人之人身安全與財產權益。
三、為落實前揭規定,凡申請租借代管之球場設施場地,借用單位應於活動舉辦前,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,並提供有效之保險證明文件(保險收據、切結書)供查驗,作為核准場地使用之要件之一。
四、前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事項,因《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》未明定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,爰依教育部《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辦理如下:
(一)每一個人身體傷亡:新臺幣六百萬元。
(二)每一事故身體傷亡:新臺幣三千萬元。
(三)每一事故財物損失:新臺幣三百萬元。
(四)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: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。
五、請管理機關(單位)於受理球場租借申請時,主動告知借用單位相關投保義務,並確實審核其投保情形;未依規定完成投保者,請勿核准其使用球場設施,以避免衍生安全與責任爭議。